收到社會局就安置費用、扶養費分擔或追償寄來的通知,或安養機構寄來帳單,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:「一個從沒盡責扶養我的人,憑什麼要我養?」
民法第 1118-1 條讓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但法院不是看你寫得多委屈,而是看你的事實能不能對應到法條要件、有沒有足夠的證據。這也是為什麼「下載範本填一填送出去」常常不會過。
而且,社會局或安養機構的安置、養護費用,動輒每月三萬元以上。在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之前,這筆費用會一個月一個月累積下去——拖得越久,要面對的金額往往越高。
加 LINE 後的初步評估不收費。4,980 元為訴狀代撰服務費(固定價);訴訟代理 70,000 元起,實際報酬與服務範圍依案件複雜度及書面契約確認。

過去要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,多半需要直接委任律師處理整案,前期費用門檻高。許多人因為負擔不起,或不確定能否成立主張,最後只能擱置,繼續被社會局或安養機構追費。
訴狀代撰 4,980 元,律師依你的事實撰寫聲請狀,你拿到可以直接遞交法院的書狀。後續若決定委任律師代理訴訟,已付的 4,980 元可從訴訟代理報酬中折抵。
法院審的不是你寫得多委屈,而是你的事實能不能對應到法條要件、證據夠不夠。法院提供的範本只有空格,填不出法院真正要看的東西。常見的問題是:
律師做的,是把你的事實對應到民法第 1118-1 條的法定事由——對方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,或對你、你的配偶、直系血親故意虐待、重大侮辱或為其他身體、精神上的不法侵害。要主張「減輕」,重點在於由你繼續負擔扶養義務是否顯失公平;要再進一步「免除」,還要說明對方行為已達情節重大。律師會引用同類案件的法院見解,並預先準備好對方的答辯。
律師依你的事實撰寫家事事件聲請狀,你拿到可以直接遞交法院的書狀,自己送件、自己出庭。適合事實清楚、預期對方不會強力抗辯、你願意自己跑法院程序的人。
律師具名代理,從聲請狀、開庭、答辯、證據調查到結辯,由律師處理。適合案件涉及家暴或重大侮辱舉證、社會局已經啟動安置費用追償、或對方也請了律師的情況。
若先委任代撰,之後再改委任訴訟代理,已支付的 4,980 元可折抵代理報酬。

先用 4,980 元 取得律師撰寫、可直接遞交法院的家事聲請狀;內容對應民法第 1118-1 條要件,含事實主張、證據陳述與法律依據。
如果決定不自己跑程序,再委任 7 萬元起 的訴訟代理,由律師代理開庭、答辯到裁定,已付的 4,980 元自代理報酬中折抵。
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會碰到兩筆性質不同的費用,先分清楚:
本所辦理免除扶養義務案件的律師費如下:
本費用不含裁判費、規費、郵寄、閱卷、謄本、戶籍資料、第三方文件調取等支出。

左圖這幾樣,有什麼先給律師什麼,缺的律師會告訴你怎麼補。其中 戶籍謄本記得勾「記事欄不省略」——這是聲請最基礎的身分、親屬與遷徙證明。
對方未盡扶養的經過,你只要講給律師聽,律師會幫你整理成法院看得懂的時間軸。
律師不代為向戶政、社會局、醫療或安養單位調取證據,必要時由律師指引你辦理。
先傳這些文件,讓律師判斷是否適合委任代撰聲請狀。
先傳社會局通知、機構帳單、戶籍資料和你整理的時間軸,律師才能判斷是先代撰聲請狀,還是直接談訴訟代理。

如果案件不適用「4,980 訴狀代撰 / 7 萬訴訟代理」服務,仍可另行評估一般委任或單次法律諮詢。本所一般家事委任案件報酬,依案件複雜度與處理範圍另行報價,以書面契約為準。
本頁介紹的是本所承辦的「減輕/免除扶養義務聲請」委任服務。並非所有得來訴旗下律師承辦此服務;實際承辦律師於委任前由本所個案確認,並於書面委任契約中明示。
本服務以委任案件評估與處理為主,非一般免費法律諮詢服務。不適合本服務的情況: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爭議(民法第 1118-1 條第三項排除);案件已經法院裁定免除或減輕後,想就同一事由重複聲請;以及刑事案件、其他家事事件(離婚、剩餘財產等)、第二審等不在本服務範圍。